2024-08-05 17:03:07
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
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1、「須登記人士」,即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及
2、「須登記法律實體」,例如: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并為該公司的股東的某公司。
某人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須載有的內容,其中包括: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及公司的指定代表的聯絡資料。
有關詳情包括:
如屬重要控制人
1、姓名/名稱
2、如屬須登記人士-
通訊地址、身份證號碼(如沒有身份證,該人所持有的護照的號碼和簽發國家)
3、如屬須登記法律實體(例如公司)-
法律形式、注冊編號、成立為法團的地方(管限該實體的法律)及注冊辦事處地址
4、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
5、對公司的控制的性質
如屬指定代表
姓名/名稱
聯絡資料
處罰條例
如公司沒有遵從備存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公司及其每名責 任人可在定罪后各被處罰款最高 25,000 元,及另每日各被處罰款 700 元,此外,如果企業在接到通知后處理不當或是提供虛假信息、誤導信息、或具欺騙性的資料,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將會被處罰300000元并監禁2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